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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企业债预审下放至省级发改委_[新闻new]

发布时间:2021-09-14 10:42:26 阅读: 来源:珠宝秤厂家

国家发改委:企业债预审下放至省级发改委

8月28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》,决定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企业债预审工作,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,国家发改委今后将做好政策指导、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。

8月28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》,决定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企业债预审工作,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,国家发改委今后将做好政策指导、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。

业内人士认为,将企业债预审工作下放有利于提高企业债发行效率。同时,此次还着重强调防范市场风险,这有助于企业债今后发行工作的健康开展。

《通知》明确了新的企业债审核的程序流程。即由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后,省级发改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。省级发改部门将预审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,对于符合“加快和简化审核类”有关规定的发债申请,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。对于“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”、“从严审核类”的发债申请,国家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,动态调整受理门槛、合理控制债券规模。

业内人士认为,将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,有利于发挥省级发改部门的力量,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审批速度。

《通知》同时提出,为防范风险,省级发改委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,应建立企业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,签署企业债工作信用承诺书,保证经其预审后报送的发债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,文件材料准确完整,承诺预审工作中出现违约失信问题要接受相应处罚。国家发改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,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,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。

《通知》还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行为,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。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,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。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,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。债券发行相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,确有必要沟通的,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公开接待,不得干预企业债的正常发售行为,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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